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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让全国性带网销的保险代理公司牌照

发布日期 :2023-08-29 15:14访问:1次发布IP:121.69.26.18编号:55928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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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让全国性带网销的保险代理公司牌照  13811634736 李晓
 
 公司承诺:办理不成功 不收任何费用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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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转让保险经纪公司转让保险代理公司:
 
转让北京某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,注册地址: 丰台区,注册资本: 5000万,实收资本: 5000万,注册时间:2008年
转让原因:股东改行,执照优势:成立时间久,有利于开展业务,更方便承接项目 可经营全国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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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让北京某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,注册地址:海淀区,注册资本:200万,实收资本:200万,注册时间:2012年
执照优势:无经营,安全系数高!是北京区域保险代理牌照
 
 
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
 
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,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市场秩序,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险法》)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 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,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,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,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。
 
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,遵循自愿、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。
 
第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 
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《保险法》和国务院授权,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。
 
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,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
(一)有限责任公司;
(二)股份有限公司。
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股东、发起人信誉良好,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;
(二)注册资本达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;
(三)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;
(四)董事长、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;
(五)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;
(六)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;
(七)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、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;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 
第八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,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,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。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。
 
第九条 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,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。
 
第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“保险经纪”字样,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,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。
 
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,全体股东、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,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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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转让 北京设立保险经纪公司要求哪些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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